兩高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解釋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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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解釋重要規定
兩高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解釋重要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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