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幾年後再犯新罪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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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幾年後再犯新罪構成累犯
管制幾年後再犯新罪構成累犯
被判處管制後不論多長時間內再犯新罪的都不會構成累犯。只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才會構成累犯。
一、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二、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行為主體實施前罪與後罪時,都必須已滿18週歲。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4、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
三、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再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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