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後簽收催款通知後需要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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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屆滿後簽收催款通知後需要做什麼?

訴訟時效屆滿後簽收催款通知後需要做什麼?

訴訟時效屆滿後簽收催款通知會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款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該批覆雖然規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產生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中斷)的法律後果,但是卻沒有針對擔保人在超過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期間後簽收催款通知書的法律後果作出規定,也沒有詳細區分通知的內容對重新確認行為效力的影響。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綜上可以看出,超過訴訟時效或擔保期間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籤章的行為,在具體認定時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中的規定,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審查催款通知書的具體內容中有無還款期限和保證期間的內容。具體講就是,在審查催款通知書時,重點審查擔保人有無表示願意繼續擔保還款或者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則可以理解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了新協議,新協議對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擔保人沒有繼續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則不能視為重新確認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現實中,出借人往往以財務會計需要等為藉口要求擔保人簽名確認,用以隱瞞此舉的真實目的,而擔保人則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識而陷入出借人設計的催債陷阱。因此,擔保人在簽收催款通知書時應就是否願意承擔責任作出明確表示,以減少因簽收行為可能帶來的訴訟風險。

二、回收欠款超過時效問題的預防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法制觀念和依法維權的意識逐漸增強。在通過訴訟回收欠款的過程中,訴訟時效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大量長期拖欠的應收賬款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收回。究其原因,一是債權人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催要幾次無結果後就一拖數年不再理睬,忽視了時間概念,導致超過訴訟時效;二是債權人缺乏應有的訴訟時效的法律知識,雖然對應收賬款不間斷地索要,索要時間間隔亦未超過3年,但未取得任何有效的索要欠款證明,致使在法庭上拿不出有效的證據,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一賴了之。所以在回收應收賬款的工作中,債權人除應敦促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外, 還應當充分考慮如何積極有效地做好“超過時效”的預防工作,防患於未然。

預防超過訴訟時效的方法就是債權人有意識地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即索要欠款的同時取得索要欠款的書證,依法使訴訟時效期間向後順延。具體做法有:

1.敦促債務人實際履行還款義務。即使還款數額只佔欠款數額的極少部分,也足以證明一方索要或另一方承認而致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債務人以現金形式還款,應請債務方還款人員在債權人開具給債務人的發票或收據的記賬聯上簽字,作為債務人付款的依據,以防日後債務方“隱匿”付款事實;如果債務人以實物還款,則應要求債務人開具發票並註明“還款”等字樣,或請債務方經辦人在付款發票或收據的記賬聯上簽字。

2.取得索要欠款書證。可採取同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要求債務人出具欠款證明或出具前來索要欠款的證明等,以取得能證明債權人主張權利或債務人承認履行義務的書面資料。

3.編制一式兩份的財務對賬單。應列明收款情況和欠款金額,債務人核對後須在對賬單上蓋章、簽字。以對賬的方式,促成主張權利和承認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該對賬單不僅進一步核實、明確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和欠款金額,而且債務方簽字認可的對賬日期形成了訴訟時效中斷。

4.請求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在不便立即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向雙方共同主管部門或與雙方均有關的單位或組織提出幫助協調解決欠款的書面請求。具體操作時必須注意:一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二是日後能夠得到上述有關單位查明當時確曾有過請求幫助清欠的文件;三是在有關部門的主持下召開雙方參加的協調會,要形成會議紀要,以備後查。

5.採取電報、特快專遞的形式催要。電報、特快專遞的郵寄聯、原稿和收到人簽收手續,分別在發報、收報的郵電部門存檔一年,可以隨時查詢。雖然維持訴訟期間只有一年期限(一年後即不予查詢),但實施簡便,只要間隔不超過一年,每年發一次要款電報或特快專遞即可。對在較遠距離又暫時不宜起訴的債務人,使用這種方法尤為適宜。

6.委託公證部門送達催款函。在給債務單位的催款函中寫明催要欠款的意思表示,委託公證部門進行公證郵寄或直接到債務單位公證送達。以這種方式主張權利造成時效中斷更為妥當有效。總之,只要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存在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這一事實的方法都可以採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證據採用。這裏應當指出的是,債權人單純以電話、信函方法向債務人催索欠款的,達不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因為電話、信函內容並不在郵電部門存檔,屆時若債務人不承認,將無法獲得有效證明。

三、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彌補

其補救的方法是獲取有關證據,以證明此前曾發生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而且中斷前後間隔不超過3年,即現在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具體做法有:

1.要求債務方補開以前曾索要款的證明。該證明不一定必須由債務單位法定代表人出具,也無須其簽字批准。只要是與債務方有關的人員,如單位前任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或原業務經辦人,以及個體工商户的成年家庭成員等出具的證明均可。

2.尋覓其他可以證明以前曾經發生過訴訟時效中斷、現在仍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文字資料。比如,本單位給上級或與雙方有關的單位的文件中,曾提及對有關欠款進行索要,或債務人在與本單位的往來信函、電報中承認該項債務。這些文字材料只要間隔時間不超過3年,也可以將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起死回生”。

一般來説,民事訴訟案件都是有時效規定的,這是由於隨着時間的延長,侵權案件的證據搜尋難度也會隨着增加,為了使得更多的人有法律意識,有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對於訴訟時效屆滿後簽收催款通知後,民事主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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