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後新公司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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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後新公司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改制後新公司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所謂企業改制,落實到實務操作中即為企業的分立、合併等情形。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公司合併的,由存續公司或新設立公司承繼原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


公司分立時應事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並以書面形式或公告三次的方式通知各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債權人提出異議的,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企業分立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自己的決議分設為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公司。分立方式上有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之分。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公司的,為新設分立又叫解散分立;原企業存續,而其中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公司的,為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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