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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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解除查封
財產保全的解除、擔保和費用
一、財產保全的解除方式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二、保全擔保《國家賠償法》規定,財產保全錯誤而產生的賠償,由人民法院負擔。所以,在實踐操作中,當事人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時,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的抵押。如果當事人沒有足夠的現金和相應的實物,也可申請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一般為信用擔保,不用辦理抵押手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擔保:(一)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三)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三、財產保全的費用説明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但你要提供你訴訟標的同樣額度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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