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防衞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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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防衞過當
故意傷害罪與防衞過當怎麼區分

正當防衞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於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衞反抗,將行劫人打翻並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於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司法實踐中,在於防衞人“有無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換言之,即正當防衞人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予以身體打擊(傷害)的防衞行為,不能有“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在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認定防衞人在對侵害人實施的防衞過程中,有否對侵害人直接打擊(傷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衞的重要條件。

在當代社會,如果遇到他人對我們進行一定的傷害的時候,我們是可以拿出相關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並不是説一定要一味的默默的承受,但是這種防衞的話,它只能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一種狀態,不能夠以此為藉口而過度的去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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