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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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