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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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司法鑑定
民事訴訟中如何申請司法鑑定

委託人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應當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並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司法鑑定材料。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司法鑑定委託書和鑑定材料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基本情況;委託鑑定的事項、用途和要求;鑑定事項所涉及案件的情況;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目錄和數量以及檢材損耗的處理;鑑定的時限、費用及其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司法鑑定風險提示;爭議處理;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兩名以上具有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司法鑑定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完成。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需要延長鑑定時間的,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司法鑑定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由承辦的司法鑑定人簽名並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圍繞證據發生糾紛的,經常用到司法鑑定這個工具。根據規定,申請司法鑑定的時效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民事案件一審程序中,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司法鑑定花費的時間不算入舉證期限內,司法鑑定意見書可以直接當證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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