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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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治安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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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威脅他人的治安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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