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導致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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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購導致合同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因限購政策導致無法過户是否可以解除購房合同



1、住房限購政策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在合同簽訂後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致使購房人無法辦理過户手續,屬於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應予支持。出賣人應當退還購房人購房款或者定金,但是不適用違約責任和定金罰則。


2、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依約定能夠實際履行,因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遲延履行,在此期間由於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損失。對於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後,一方隱瞞或者虛構相關事實,導致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住房限購政策而無法實際繼續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或者撤銷合同,並要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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