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期限屆滿是否會導致抵押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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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期限屆滿是否會導致抵押合同失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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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期限屆滿抵押權失效嗎

《保保法》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以後,也並不是説抵押權不存在了,只是這一抵押權不能通過訴訟來得到保護。 除了法律對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某一項財產權在請求法院保護的訴訟時效屆滿以後,再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的期間,該項權利在實體上即歸於消滅,由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間就是除斥期間)進行規定以後,無論超過約定期限多長時間,即便人民法院對這一權利以超過訴訟時效而不予保護時,登記機關也不能認定抵押權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而,房屋抵押期限屆滿其抵押權不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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