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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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有哪些
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有哪些
1、勞務
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可以勞務出資。
2、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3、對外轉讓出資
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夥人。
4、出質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競爭
普通合夥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6、交易
普通合夥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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