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擅自變更職工的工作崗位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企業擅自變更職工的工作崗位是否合法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企業擅自變更職工的工作崗位是否合法?

問:企業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之後,企業在沒有依法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之前,能否強行另行安排職工的工作崗位?企業應否負違約責任?如企業與勞動者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職工可否要求企業執行《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總前解除勞動合同?答:《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到,企業要變更職工的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2)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3)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説變更合同的程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違反。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若企業確因生產工作需要,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變動。如因職工不同意變動,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業自主權為由,強行在合同履行期間變動職工的工作崗位,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既侵犯職工合法權益,也是一種違約行為,企業應負違約責任。如果企業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則仍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約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