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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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嗎

崗位的變更可能會影響勞動者的工作量、工資等,事實上,它亦屬於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用人單位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嗎?此外,在實踐中,員工何時能解除勞動合同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闡述。

一、單位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嗎

一般情況下的崗位變更應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司法實踐中,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在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工作崗位,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對具體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應屬於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二、員工何時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法第26條規定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在實踐中,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由此可見,法律為保護勞動者而作出了一些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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