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公告送達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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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公告送達申請書
我一個朋友要仲裁,諮詢下仲裁委公告送達
送達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傳遞仲裁文書的一種形式,屬於處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序範疇,所依據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的相關規定,其送達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送達方式及送達程序的理解偏差,難免出現運用法律法規方面的隨意性和不合法性。比如在公告送達中,就存在公告內容不規範、送達程序不合法等問題,從而導致司法不公,影響勞動仲裁的法威及聲譽。下面,筆者就如何正確使用勞動仲裁文書的公告送達方式,談談個人的見解,與大家共同探討。 第一、關於公告送達的要件。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只有在送達仲裁文書時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才可適用公告送達:一是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對於仲裁委公告送達第八章規定的送達方式(指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無法將仲裁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以上兩點是實施公告送達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備以上兩點中的一個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有關仲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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