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工傷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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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工傷賠付責任
用人單位的責任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前款規定發給各項費用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拐騙童工的;(二)虐待童工的;(三)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四)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的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緻殘的,要承擔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觸犯刑法。


根據上文介紹,想必大家已經瞭解了童工工傷10級怎麼賠償了。除了根據工傷等級判定需要支付的一次性賠償金,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護理費、生活費等費用,因為僱傭童工本身是違法行為,所以在維權過程中往往也很困難,很難得到應有的賠償,所以在進行訴訟時最好僱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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