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怎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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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怎麼修改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怎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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