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不足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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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證據不足怎麼判定?

民事訴訟證據不足怎麼判定?

無法做出具體判定,駁回訴訟請求。民事訴訟中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是説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訴訟請求所對應的法律依據不足以認定,無法對訴訟請求作出判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嚴格推行誰主張,誰舉證,對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者為提出相應主張的當事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均需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實成立,亦即證據不足而致事實不清,則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責任。

二、證據的審核判定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複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所以如果是要想進行民事訴訟,那麼誰主張,誰舉證,如果當事人他提出了民事請求,但是卻不能夠為自己的請求提供相應的證據作為支撐,那麼法院在審核案件的時候,也不好進行判理,所以會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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