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基本斷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基本斷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本罪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增設。(刑事律師葉庚清注)

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犯罪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行賄的行為;

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

注意:因被勒索給予上述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構成本罪。(刑事律師葉庚清注)[1]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四、犯罪對象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近親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人。

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法律並沒有界定“關係密切的人”的內涵和外延,具體的適用範圍有待於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基於血緣產生的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屬關係;基於學習、工作產生的同學、師生、校友、同事關係;基於地緣產生的同鄉關係;基於感情產生的朋友、戀人、情人關係;基於利益產生的客户、共同投資人、合同、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其他關係產生的互相信任相互藉助的其他關係人。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

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

五、主觀

故意,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六、目的

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方便條件。

量刑標準

《刑法》[2]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參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對行賄罪的最新規定。

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同時構成下列情節的:

向3人以上行賄的;

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