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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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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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罪之法定與刑之法定?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學界公認的一項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二、罪行法定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成文法的明確性  刑法條文必須規範明確。立法者必須具體的明確規定刑罰法規,以預先告之人們成為被懲罰的對象的行為。  (二)刑罰適當性  即刑法規定的犯罪和刑罰應當適當,刑罰規定的犯罪,應順合以行為時確實是否需要刑罰處罰為前提。  (三)禁止適用事後法  即不知者無罪!不允許在法律規範施行後,再對法規施行前的犯罪行為予以處罰,又稱為“刑法無溯及力”。  但隨着刑法的不斷完善,其溯及力的確定多為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在新法規定更輕的情況下,刑法具有溯及力,這是保障人權的要求,也是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也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刑法的權威與統一性,實現刑法預防犯罪的目的。  (四)絕對禁止或排斥類推適用  類推推理是把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事項,比照刑法中最類似的事項加以解釋的方法。  在罪刑法定原則下,類推解釋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內容“解釋”進去,這是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精神相斥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則使得刑法的適用禁止類推推理。  但刑法又是不斷與時俱進的法律規範,在禁止類推適用的範疇內發生了些許微妙的變化,即從完全否定類推到容許有限制的類推適用,即在有利於被告人的場合下,容許類推適用,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重大進步。  (五)絕對禁止不定期刑,實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刑法規定一定的量刑範圍,讓法官在範圍內根據案情,具體裁量。若刑法中存在沒有規定刑期的自由刑,罪犯服刑期長短的權利則完全由行刑機關掌握,這會喪失刑法保障人權的機能。  所以法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許絕對的不定期刑。因而從根本上應確立相對不定刑期,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其考慮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裁量刑罰,從而不偏斥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與本質。  (六)排斥習慣法的適用  刑罰僅僅只能依據成文法規,刑罰的根據只在於成文法,而不依據習慣,道德,風俗,民間法來決定。這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當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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