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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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由兩個基本方面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其二是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一個方面可稱之為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個方面,可稱之為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
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和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都有其各自的含義。
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與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統一,運用刑罰權,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幾個原則:
成文法主義;
排斥習慣法;
排斥絕對不定期刑;
禁止類推;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刑法的明確性。
懲罰犯罪,保護人權與約束刑罰權,防止濫用,保障人權的統一,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全面的正確的含義。
罪刑法定原則的這兩個方面的含義集中到一點,就是對人權的維護,這是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真諦。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簡單説來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罪要法定,
《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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