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如何分割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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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如何分割銀行存款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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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如何分割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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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夫妻離婚如何分割銀行存款這個問題: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範圍,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於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

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並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户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

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餘額為準,對於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餘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打開户以來的存取款明細。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於存款餘額。

比如,男方申請調查女方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存取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餘額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個月前,女方有三次較大的現金支取行為,總額達到了十餘萬元。除非女方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於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而不是按一百餘元的餘額認定夫妻應分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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