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書的直接送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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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書的直接送達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書的直接送達方式有哪些

送達方式有:

(1)直接送達。所謂直接送達又稱為交付送達,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書應當在執行時當場交付當事人。當 事人是公民的,應當直接送交本人;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應當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此 外,本法確立了直接送達優先的原則,即應先採取直接送達的方 式送達,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當事人不在場的,才可以採取其他 方式送達。 規定直接送達優先原則,是因為直接送達是最簡便 易行的方式,並且對當事人知情權的保護最為有力。

(2)留置 送達。是指當事人拒收送達文書時,行政機關把送達文書留在 當事人住處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行政機關直接送 達文書有困難時,委託當事人所在地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的方式。 委託送達一般是在當事人不在行政機關的轄區內,直接送達有 困難時適用。接受委託的只能是其他行政機關。行政機關需要 委託送達時,應當出具委託函,將委託的事項和要求明確地告知 受託的行政機關。 

(4)郵寄送達。是指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有困 難時,將送達文書交郵局用掛號信寄給當事人的送達方法。 

(5)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宜或者不便直 接送達時,行政機關將送達文書通過當事人所在單位轉交的送 達方式。

(6)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行政機關以公告的方 式,將需要送達的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當事人的送達方式。無 論當事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經過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視為已經 送達。

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可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配合辦案單位的調查,案件的處罰人員在接到處罰結果的時有異議的,應積極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提出相關的行政複議,對這類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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