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孕婦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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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孕婦的刑事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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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孕婦是什麼罪

毆打孕婦構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致人輕微傷進行治安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孕婦私闖民宅,然後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孕婦流產的這種情況,孕婦本人肯定是負有一定的責任的,因為誰都沒有權利私自闖入他人的住宅,包括孕婦。户主對於對方私闖民宅的這種行為雖然擁有正當防衞的權利,可故意將孕婦導致流產的話,應該説雙方都要承擔各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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