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要進行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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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要進行筆跡鑑定
什麼情況下要筆跡鑑定
從理論上講,鑑定結論應當是確定性的,要麼肯定,要麼否定。但在筆跡鑑定實踐中,確實存在由於檢材字跡或樣本字跡的數量或質量等客觀原因, 其反映出的筆跡特徵總和的價值尚不能充分反映出書寫人的書寫習慣的情況。 在此種情況下, 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 鑑定人可依據筆跡特徵反映的客觀情況,運用所掌握的專業知識和積累的實踐經驗, 對反映出的筆跡特徵進行綜合評斷作出不同程度的非確定性結論(即推斷性結論) 。為了較準確、客觀地反映鑑定人對其所作判斷的確信程度,筆跡鑑定中非確定性結論可分為極有可能、很可能(實踐中常表述為“傾向” ) 、可能等不同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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