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的時候要求進行筆跡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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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的時候要求進行筆跡鑑定嗎?

一、開庭的時候要求進行筆跡鑑定嗎?

開庭前筆跡鑑定是必要的,這一動作可以保證案件中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當事人要求做筆跡鑑定,必須在舉證期滿前向法院書面申請。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筆跡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筆跡鑑定從申請後一般需要1個月左右的時間,如果案情複雜的時間會長一些。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筆跡鑑定是同一認定鑑定,整個過程可以分為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判斷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相應但不同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三、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法院進行筆記鑑定大概會在一個月左右,情況特殊的情況下,也會申請延長。鑑定需要請專業的鑑定機構,不專業的機構,鑑定出來的結果,人民法院不進行參考。所有取得的證據,都需要通過正規的途徑,不合法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也不參考。

綜上所述,對於開庭的時候是會要求進行筆跡鑑定的,當事人必須在舉證期之前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鑑定,但是也應當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是否具備鑑定的資格人,如果協商不成的,那麼法院會進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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