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對案外人筆跡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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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對案外人筆跡進行鑑定?

能否對案外人筆跡進行鑑定?

如果該案外人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有非常關鍵的聯繫就可以要求對其進行筆跡的鑑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需要進行簽名筆跡鑑定的主要原因

(一)被告企圖賴賬或故意拖延時間。一些被告故意提出對其簽名證實性的質疑,要求對其簽名進行筆跡鑑定,以達到拖延時間甚至賴賬的目的。懷有此目的的被告往往在提供檢材時故意掩蓋自己的真實筆跡,企圖矇混過關獲得有利於自己有利的鑑定結論。

(二)因時間太久字跡不像等客觀原因,被告懷疑簽名的真實性。這種情形下,原告提供的借據、欠條等的形成時間間隔五、六年甚至十幾年,原、被告均對借據、欠條等的形成過程事宜記憶不十分清楚,特別是對一些數額較小年限很長的小額借款或欠款,有的被告毫無印象,同時對筆跡也持有懷疑的態度,故申請筆跡鑑定,以便確定簽名的真偽。

(三)被告十分確定借據、欠條上的簽名非其所寫。一種情形是原告或其他相關人員偽造簽名,惡意訴訟。另一種情形是原、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尚未結清的借款或欠款,但被告明知其未寫相關借據或欠條,或者已經知悉原告將真實借據或欠條丟失或毀損,故提出簽名筆跡鑑定申請,意圖逃避債務。

三、需要進行簽名筆跡鑑定案件存在的問題

(一)檢材的製作收集容易出現紕漏。一些被告往往不真誠配合辦案人員收集製作檢材,在提供對比筆跡時故意改變自己的平常書寫習慣,甚至以不會寫字為由拒絕提供對比筆跡。

(二)特定時間段內被告的筆跡收集比較難。同一被告的筆跡因隨着年齡的增長其在不同年齡段的筆跡有很大不同,以致需要同一時期形成的對比筆跡時,難以獲得。

(三)片面依靠筆跡鑑定結論。有的辦案人員忽視其他證據及生活習慣、經驗法則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把查明事實的希望全部放在筆跡鑑定結論上。這樣一來一旦筆跡鑑定出現問題,就容易發生錯案。

(四)筆跡鑑定結論相互打架。有的案件,不止進行了一次筆跡鑑定,因為鑑定機構的不同,結果對同一筆跡的鑑定,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讓辦案人員無所適從,更加大了處理案件的難度。

綜上,一個案子的出現並不一定就只有兩方的當事人,也可能會有與該案件所涉及的利益沒有關係,但是卻可以影響到案子事實的再現,此時當事人在拿出相關證據證明案外人與案件有聯繫的證據後,就可以請求法院對該人的筆跡加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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