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監護人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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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監護人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指定監護人有法律效力嗎?
1、有。在法律上監護人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監護人,一種是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是在法定監護人之中指定一個,由人民法院來指定,被指定的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監護權職責。
2、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的指定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需要對被監護人有利,也就是要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這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也同樣必須遵循的原則。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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