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5W

一、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

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

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出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承諾,是有效力的。

隨行監護人承諾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終止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會在一定條件即發生監護的要件消滅的情況下終止。監護關係的終止還有絕對終止和相對終止之分,前者是監護的職務已失去存在的依據,是指監護職責的消滅;而後者是指監護職責的轉移,即監護未終止,但監護人因被卸任、辭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該監護人的監護職務終止。

1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絕對終止:

(1)被監護人已經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被監護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監護人未死亡而歸來,此期間又沒有終止監護的其他原因時,監護人應繼續履行監護職責;

(3)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

(4)被監護人的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狀況消失,親權恢復;

(5)喪失民事行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因被監護人恢復了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撤銷;

(6)成年被監護人由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監護。

2當發生下列原因時,監護關係應當相對終止: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了監護職務;

(4)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3終止監護後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終止後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最主要有監護人如下方面的義務:

(1)財產的清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終止時應會同監護監督機關所指定的人(或其他法定人員)進行財產清算。

(2)財產的交還。在清算結束後,如有財產剩餘,應將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如受監護人已成年,則移交受監護人。

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被侵害,但是監護人的行使的權利我國的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除了監護人可以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之外,是不能夠隨意的處置被監護人名下的個人財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