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後審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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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後審理法官
法院開庭審理法官與判決書法官不一致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審理程序有問題的,可以向本院或者檢察院反應相關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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