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知道或應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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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中知道或應當知道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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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1、對應當知道的理解: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2、對“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後打傷,後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3、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4、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債務人到履行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侵權事實,而且債權人依據債的內容應當知道這一侵害事實,故自此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

5、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6、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的債,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因為不實施相應行為是債務人的義務,則侵權事實自債務人實施相應行為之時構成。債權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即能行使請求權。

綜上所訴,在原告方或者被告方瞭解了民事訴訟代理人什麼時候做什麼之後,能夠對庭審過程比較理解,也能夠在相應階段配合自己的律師做出相應的回答和行為,為自己做最大的辯解,爭取法官對自方的支持,還能對律師這個職業有所瞭解,理解他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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