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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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上法律課,沒聽懂。請問民法總則效力待定是什麼意思?

一般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處分權的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它的效力待定。結果要看所有的動作。比如一個十五歲(超過十四,不滿十六)的少年去買了一顆鑽戒,10W元。他與商場形成一個購買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如果拿回家,父母看了,八心八箭,很不錯啊,我兒子有眼光,默認接受了。合同自茲有效;如果父母一看大怒,亂花錢,去商場退貨,合同自始無效,商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比如離櫃一律不退什麼的拒絕。
以上便是民法總則效力待定解釋,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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