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變更質押擔保是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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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變更質押擔保是否變更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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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與質押變更登記的關係是怎麼規定的

辦理質押時,質押雙方無需提交主合同,如果質押雙方認為主合同的變化需要變更質押登記的,需解除該筆質押後重新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

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是指主債權以金錢來衡量的數量,不屬於金錢債權的,應當明確債權標的額的數量、價款,以明確實行質權時,就質物優先受償賓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明確質權發生的依據,同時也確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時,應質物優先受償的主債權範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質押合同訂立並生效後,在主債務人債務清償期屆滿前,質權人直接享有的只是佔有質物的權利,其優先受清償的質權雖然已經成立,質權人實際享有的只是期待權,質權人就質物的變價實現其質權,必須等到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且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才能進行。所以質押合同規定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就可以據此確定債務人清償期屆滿的時間,明確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時間,保障質權人及時實現質權。

3、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質物的名稱是要説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為何物。因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質權人須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就是在質權實現時,也要實行質物的變價。所以,為避免於返還質物或實現質權時,就質物的狀況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具體明確質物的狀況,不僅要説明質物的名稱,而且要説明質物的數量、質量與現狀。如以儀器設備為質物的,不僅要説明儀器設備的名稱、數量,還要説明用於質押的儀器設備的規格、型號、牌號、出產廠家、出廠日期等,並且要説明出質時質物的現況。

4、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因此,出質人慾適當減輕自己的擔保風險,可以與質權人約定僅就主債權或僅就主債權的一部分等內容提供質押擔保。

5、質押移交的時間

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質押合同不記載質物移交的時間或者記載得不明確,則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若債務人或第三人遲遲不移交質物,則質押合同沒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須明確質物移交的時間,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而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公序良谷,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例如,質押合同是否公正,發生爭議是否仲裁,質權人佔有質物期間的義務等等。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可見,主合同的內容在某種程度上當然會時時刻刻影響到質押變更登記,質押的變更登記源於主合同內容的變化。該主合同責任義務沒有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不會無故去變更質押登記的,但是質押變更登記這件事情要放在具體的合作事情中才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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