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主體的情形和變更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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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體變更的情形

變更合同主體的情形和變更後的效力

合同主體變更,是指合同關係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已經改變的現象,即合同權利義務轉讓

從發生的原因看,合同的轉讓可以分為三種情況:①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轉讓,有的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此類轉讓稱為法律上的轉讓,如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合同權利義務在內的遺產即移轉於繼承人。②基於法院的裁決。此類轉讓稱為裁判上的轉讓。③基於法律行為。此類轉讓稱為法律行為上的轉讓,如遺囑人以遺囑將其合同權利轉讓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轉讓合同而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但在現實生活中,合同的轉讓通常通過雙方法律行為為之。

合同轉讓有兩種情形:一是債權轉讓,即由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新債權人,從而使新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二是債務承擔,即由新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負擔債務。這兩種情況,債權人和債務人都發生了變化,債的性質和內容則沒有改變。

二、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係之外。原合同關係有對價關係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三)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四)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五)根據《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六)根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變更合同主體分為債權的轉讓與債務的轉讓,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債務人轉讓債務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如果生活中發生變更合同主體的情況有疑惑的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為您提供更準確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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