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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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是指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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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受賄罪是指什麼?

1、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本罪需要注意下列問題:  1?本罪只能由特定的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構成。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非國有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均不能構成本罪。  
2、上述國有單位具有索取、非法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這裏索取、收受的含義與受賄罪的含義一樣,但是須注意,按照刑法本身的規定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本罪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方能構成。  此外,根據刑法第387條第2款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單位受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刑事責任:(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強行索取財物的;致使國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4、本罪與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主要應把握兩方面:一是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國有單位;後兩罪的主體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公司、企業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這是別之關鍵所在。二是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的歸屬不同。本罪索取或者收受的財物歸受賄單位有;而後兩罪索取、收受的財物則進了個人的腰包。
5、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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