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對方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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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對方失蹤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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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對方失蹤的話應該怎麼辦?

  首先,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自己訴求的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同時,起訴方需要準備能夠證明雙方身份的主體材料,如果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等。同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其起訴理由的相關證據。
  其次,如果一方失蹤,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並採取缺席的方式進行審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如果出現訴訟離婚對方失蹤、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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