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遷逾期未給打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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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遷逾期未給打補償款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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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了政府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税


政府指導的企業拆遷也稱為企業政策性搬遷,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税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符合政策性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這裏“搬遷支出”指重置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及搬遷損失費用,不包括安置職工的費用,這與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財税〔2007〕61號文規定的搬遷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職工費用,略有不同。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納税。

搬遷完成年度是企業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間。上述40號文規定了認定搬遷年度的標準是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也就是説從搬遷開始5年內,搬遷補償款扣除搬遷費用支出和資產處置支出等,結餘的款項要交納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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