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在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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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特點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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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審查起訴及職務犯罪偵查權,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第五項規定情形,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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