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抗訴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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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如果當事人對民事訴訟一審審理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這種情況下,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抗訴。那麼,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抗訴適用條件是什麼?今天,本站小編為您收集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抗訴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概念

人民檢察院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也稱民事抗訴。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行為享有法律監督權,抗訴正是人民檢察院基於其法律監督權而進行的職權行為。通過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辦理民事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因此,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二、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適用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此外,當事人依法不能申請再審的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如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6條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也不受理當事人的申訴。

2、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檢察監督是一種事後監督,對於尚未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對於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書,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訴。

3、具備法定的事由。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法院的權威性,人民檢察院抗訴必須有一定範圍的限制。因此,《民事訴訟法》第208 條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事由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訴訟行為具有該條規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4、由有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提出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人民檢察院無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抗訴適用條件的具體內容我們已經有了全面瞭解。這裏小編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這種情況下,是不能提起抗訴的。同時,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也無權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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