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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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的法律依據

開除,其實質是單位單方解除了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其性質屬於一種單方的解除權利,如果拋開特殊的法規不計,則此種權利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這種權利的性質本身是一種形成權,可依單方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不需要對方同意或者接受。形成權的行使不得附條件與期限,一旦行使,就產生了相應的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是約束雙方的。至於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否得當,則另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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