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怎麼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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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怎麼反訴
被告反訴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後,經仔細研讀,覺得原告不僅起訴沒有道理,而且還應向自己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此時被告可以提起反訴。

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直接聯繫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銷、動搖或者併吞本訴的目的。反訴制度存在的基礎是原被告間彼此聯繫的非單一性以及權利的交叉和重疊。法律規定反訴制度,就是為了保護原被告各自的利益,並使兩訴合併審理,達到節省人、財、物,提高訴訟效益的目的。

反訴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種起訴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徵:

1.反訴對象的特定性。反訴只能由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提起,即本訴與反訴的雙方當事人不增加、不減少,當事人的人數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進行了調換。

2.反訴請求的獨立性。反訴雖然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本訴也就不存在反訴,但是,反訴請求也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體現在:反訴具有獨立之訴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應按起訴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訴一經成立,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也不因原告放棄訴訟請求而失效。

3.反訴目的的對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訴,其目的就是為了對抗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種對抗包括動搖、抵銷或併吞原

告的訴訟請求,使原告的請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訴的原告對自己履行一定的義務

4.反訴請求理由的牽連性。這種牽連性包括客觀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的聯繫,也包括主觀權益上的聯繫。如果兩訴之間毫無聯繫,則反訴不能成立。

反訴的提起須滿足以下條件:

1.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只有向同法院提起才能達到反訴的目的,本訴和反訴也才能合併審理。

2. 反訟與本訴必須屬於同一訴訟系列和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訟與本訴必須屬於同一訴訟系列,並適用民事訴訟的同一訴訟程序。如果反訴不屬於民事訴訟系列,則反訴不能成立;同時,如果反訴適用特別程序,而本訴適用普通程序,則反訴也不能成立。

3.反訴只能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起,二審中不能提起反訴。

4.對反訴能否提起再反訴,也就是説,在本訴被告提起反訴後,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許對此再提出反訴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訴訟程序即行開始。在訴訟中,本訴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本訴的原告也可以再對被告提出其他訴訟請求,如此循環往復,只要符合訴訟的條件,符合兩便原則,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稱為再反訴,它只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幾個訴訟請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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