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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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五十七條
請問關於擔保法第五十七條有何具體規定

你好,《擔保法》第五十七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關於擔保法第五十七條有何具體規定有如下回答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第五十七條,是關於抵押設定時不得約定債務未受清償即轉移抵押物所有權,以及債務期滿未受清償時,約定以抵押物折價處理規則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擔保法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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