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訴訟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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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訴訟的委託書
我有委託書沒有勞動合同能否勞動仲裁

只有委託書沒有勞動合同是不能提起勞動仲裁的。


勞動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法律對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的按該特別規定計算。


1、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副本);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證明覆印件。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及證明申請事項的證據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明書等。申請人應提交證據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2、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仲裁須提供的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材料。(一式兩份)


3、勞動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首先應當寫明爭議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並重點寫明當事人之間權益爭議的具體內容和焦點,説明被訴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其次,依據法律規定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論證所提要求的正確性、合法性。爭議涉及多項內容的,必須一一列出,否則,遺漏部分不予受理;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答辯、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人應該是能夠證明勞動爭議案件客觀情況的人。一旦明確為證人,在仲裁庭通知作證時,不能拒絕作證,不得作偽證。


(二)申請和受理:


1、自收到仲裁申請(提交材料需齊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決定受理的,組成仲裁庭,並書面通知當事人組庭情況。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可依法申請回避,在庭前或當庭書面提出。


2、對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不提交書面答辯狀的,不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三)開庭和裁決:


1、仲裁庭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2、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如在審理過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經批准後,可中止案件審理或延期審理。


(四)結案:


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後,仲裁案件即告結束。


1、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2、終局裁決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有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收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認為終局裁決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項勞動爭議事項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3、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如不服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當事人均不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的設置是給存在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員工提供解決矛盾的重要方式,如果勞動者手中只有一份委託書而沒有合同就無法證明其存在的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委託關係,所以員工如果拿不出合同可以用其他能夠證明的材料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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