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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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案辯護
諮詢關於貪污案辯護的方法及技巧
你好,所謂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污罪的證明對象應圍繞該罪的構成要件而確定,因此貪污案辯護需要證明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客觀方面,需要證明貪污行為客觀存在的犯罪方面。(1)貪污行為存在的客觀事實;(2)貪污行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貪污的數額;(4)需要證明貪污行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認定為貪污罪;(5)需要證明犯罪的手段是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這是區分私分國有財產犯罪的關鍵所在。 2.主體方面,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符合貪污犯罪刑事責任主體要求。由於貪污犯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不需要運用證據證明,而刑事責任能力,如行為人的精神狀況,一般不需要證明,所需證明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即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這是區分貪污罪和職務侵佔罪的關鍵。 3. 該罪的主觀方面,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貪污的故意。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不是對公共財物的暫時挪用,這一點可以區分挪用公款與貪污罪。 對於犯罪客體包括犯罪對象-------公共財物,一般不需要專門的證據加以直接證明,但是,對於贓款的去向,應有確實的證據給予證明。沒有贓款或者贓款去向,僅憑一些賬薄、數字就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貪污罪,證據不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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