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自行辯護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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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貪污自行辯護是什麼意思?

貪污自行辯護是什麼意思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者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分階段只能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起訴、審判階段也都有權自行辯護。自行辯護是目前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重要的途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他們對是否實施了犯罪、如何實施的犯罪,以及犯罪的後果等情況最清楚,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會竭力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各種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律應當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

二、貪污罪量刑標準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法律上其實是保護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辯護權的,不過,敢於自行辯護也説明犯罪嫌疑人對貪污方面的法律知識非常的瞭解。可是,自行辯護的成功率幾乎是很低的,因為,既然是自行辯護的,從刑事拘留了之後犯罪嫌疑人幾乎就沒有機會再會見其他任何人了,也不能及時的瞭解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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