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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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案件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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