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8W

一、 決定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決定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

1、前提不同,管轄權轉移由上級法院決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轄無需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對象不同,管轄權轉移的市管轄權,而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轄權轉移從有管轄權的法院到無管轄權的法院,而移送管轄則正好相反;

4、級別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在上下級法院之間,而移送管轄可以在同級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管轄權轉移是對級別管轄的補充和變通,而移送管轄主要是糾正錯誤。

6、發生原因不同,管轄權轉移是為了解決不便於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移送管轄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移送管轄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辦理的,對於訴訟案件的處理上,司法機關如果發現不具備訴訟管轄權的,可以依據上述具體的程序來進行移送管轄處理,必須由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審查和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