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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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執行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執行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依照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

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

(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

(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二、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移送的區別

1、移送管轄的法院原本就沒有管轄權,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轄權的,可是由於一些原因致使自己無法受理而移交給其他法院。

2、移送管轄一般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而管轄權轉移時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

3、移送管轄無需上級法院決定或同意,管轄權轉移必須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4、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

綜上所述,移送執行管轄需要滿足法院依法受理該案件,在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會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而對於被移送的法院如果認為也不屬於法院管轄的則不能再進行移送,應當先申請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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