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需要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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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需要證人嗎
工傷認定需要證人嗎
1、員工申請工傷認定,並不一定需要證人,只要事情經過屬實,並且屬於工傷範疇內的,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事故經過並不清晰,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而勞動行政部門會對事故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認定。所以申請工傷認定不一定需要證人證言。
認定工傷的相關法律規定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受傷職工本人或親屬一年內可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提供勞動關係證明、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即可,不需要其他證人證言。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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