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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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的法律規定
霸王條款的法律規定
霸王條款,確切地説,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情緒化表達。
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複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並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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